著作权侵权:代码比对是软件侵权的必要证据吗?
屏幕两端,几乎相同的游戏界面在闪烁,A公司技术总监手中的鼠标微微颤抖——这款由B公司运营的游戏,与他们耗费三年研发的作品相似得令人心惊。
屏幕两端,几乎相同的游戏界面在闪烁,A公司技术总监手中的鼠标微微颤抖——这款由B公司运营的游戏,与他们耗费三年研发的作品相似得令人心惊。
A公司(权利人)独家享有音乐作品《XX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2023年,A公司发现B科技公司(侵权人)未经许可,在其运营的音乐客户端上提供该歌曲的付费下载服务,累计下载量达5万次,单次定价2元。A公司遂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(按下载量×单价计算)及合
A公司运营的“XX网”影视专栏突然出现了一部热播影视作品《夜归人》。该作品上线仅三天,播放量就突破百万次,评论区讨论热烈。令人意外的是,手握该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B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平台传播该作品。
A公司是国内知名游戏运营商,拥有多款热门网络游戏的著作权。2020年,A公司发现X公司运营的“5G芝麻”云游戏平台(以下简称“XX平台”)未经授权预装了其旗下游戏,并在用户登录时收集游戏账号、操作记录等原始数据。A公司认为,X公司不仅侵犯其著作权,还通过非法获
一幅融合传统纹样与现代审美的《春韵》图案,静静躺在设计师甲的工作台上,凝聚着三年心血的设计图稿,却在某辣子鸡礼盒包装上“焕然新生”。
近日,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内蒙古自治区首例涉“虚拟数字人”著作权侵权案件,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甲、乙两家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监考老师要求她连续擦拭面部五次,甚至还拉扯她的睫毛,就为了确认她是否化妆